函,為有關李念慈君為「消費者保護法」第57條之立法理由,增列「並得連續處罰」,加重罰則以提昇企業經營者之配合度,陳請釋示其處罰要件及配合度之疑義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日期 會期 狀態 院會/委員會
109/03/06, 109/03/10 10-01-03 排入院會 院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