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有關洪淵清君為建請修法,對毒品犯若非販賣製造運輸,而單純只是吸毒無被害人,經假釋報到完後無需再追踪2年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日期 會期 狀態 院會/委員會
109/03/06, 109/03/10 10-01-03 排入院會 院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