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修正公告之「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公告事項二第四款第二目有關新北市轄內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心(不包括位於其中之連鎖便利店業及連鎖速食店)辦理第一目之規定,定自中華民國109年1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日期 會期 狀態 院會/委員會
108/11/01, 108/11/05 09-08-08 排入院會 院會
108/11/01, 108/11/05 09-08-08 交付查照 院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