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修正公布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十三條之一,定自108年6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日期 會期 狀態 院會/委員會
108/05/17, 108/05/21 09-07-14 排入院會 院會
108/05/17, 108/05/21 09-07-14 交付查照 院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