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職業訓練師與學校教師年資相互採計及待遇比照辦法」第八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逾審查期限)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日期 會期 狀態 院會/委員會
09-08- 審查完畢(逾審查期限) 院會
108/05/17, 108/05/21 09-07-14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院會
108/05/17, 108/05/21 09-07-14 交付審查 院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