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參加集訓或比賽致身心障礙或死亡發給慰問金辦法」名稱修正為「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及隊職員因培訓或參賽致短期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發給慰問金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日期 會期 狀態 院會/委員會
107/11/02, 107/11/06 09-06-07 排入院會 院會
107/11/02, 107/11/06 09-06-07 交付查照 院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