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公告「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附表十、附表十四及附表十六,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日期 會期 狀態 院會/委員會
106/11/10, 106/11/14 09-04-08 排入院會 院會
106/11/17, 106/11/21 09-04-09 交付查照 院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