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適用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第三款規定得免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之偏遠與離島地區範圍」名稱修正為「適用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第三款得免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之偏遠及離島地區範圍」,並修正規定,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逾審查期限)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日期 會期 狀態 院會/委員會
105/07/08, 105/07/12 09-01-20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 院會
105/07/08, 105/07/12 09-01-20 交付審查 院會
105/07/08, 105/07/12 09-01-20 審查完畢(逾審查期限) 院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