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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函,為修正「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三點附件一之十三「禽鳥之輸入檢疫條件」第五點規定、附件一之十四「雛禽鳥與種蛋之輸入檢疫條件」、附件一之十六「自美國輸入禽鳥之檢疫條件」第五點規定及附件一之十七「自美國輸入雛禽鳥與種蛋之檢疫條件」,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日期
會期
狀態
院會/委員會
105/07/01, 105/07/05
09-01-19
排入院會
院會
105/07/08, 105/07/12
09-01-20
交付查照
院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