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與「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名稱修正為「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日期 會期 狀態 院會/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