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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內政部函,為修正「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條條文等11案,因已逾法定3個月審查期限,視為已經審查,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日期
會期
狀態
院會/委員會
105/05/20, 105/05/24
09-01-14
排入院會
院會
105/05/27, 105/05/31
09-01-15
交付查照
院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