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內政部函,為修正「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條條文等11案,因已逾法定3個月審查期限,視為已經審查,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日期 會期 狀態 院會/委員會
105/05/20, 105/05/24 09-01-14 排入院會 院會
105/05/27, 105/05/31 09-01-15 交付查照 院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