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家事事件法」部分條文,定自105年1月15日施行,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日期 會期 狀態 院會/委員會
105/03/25, 105/03/29 09-01-06 排入院會 院會
105/04/01 09-01-07 交付查照 院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