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104年6月17日修正公布之「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十款與第十一款及第十八條至第十九條之二,定自105年1月1日施行,請查照。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日期 會期 狀態 院會/委員會
105/03/25, 105/03/29 09-01-06 排入院會 院會
105/04/01 09-01-07 交付查照 院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