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經本署查驗登記許可之嬰兒配方食品及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應以直接印製方式顯著標示辨識標記於容器上,以利消費者辨識」名稱修正為「特殊營養食品之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應以直接印製方式顯著標示辨識標記於容器上,以利消費者辨識」,並修正規定,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日期 會期 狀態 院會/委員會
104/09/25, 104/09/29 08-08-03 排入院會 院會
104/10/02, 104/10/06, 104/10/13 08-08-04 交付查照 院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