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三點附件一之十四「雛禽鳥與種蛋之輸入檢疫條件」第五點規定及附件一之十七「自美國輸入雛禽鳥與種蛋之檢疫條件」第六點規定,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日期 會期 狀態 院會/委員會
104/11/13, 104/11/17 08-08-09 排入院會 院會
104/11/20, 104/11/24 08-08-10 交付查照 院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