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要求水利署針對中央管轄之河川疏濬及河道整理工程所發生之砂石土方變賣收入,應自96年度起回復編列「財產收入」乙案,檢送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日期 會期 狀態 院會/委員會
104/04/24, 104/04/28 08-07-09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 院會
104/04/24, 104/04/28 08-07-09 交付審查 院會
106/10/24 委員會發文 經濟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