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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輸入石油探採石油及製造石化原料工業副產石油製品售與石油煉製業之石油基金收取金額」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日期
會期
狀態
院會/委員會
103/11/14, 103/11/18
08-06-10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
院會
103/11/14, 103/11/18
08-06-10
交付審查
院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