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廢止「一次使用紙製免洗餐具及免洗筷應標示事項」、「塑膠類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之其他公告指定標示事項」、「應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八條規定標示之塑膠類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品項及實施生效日期」及「重複性使用之塑膠類盤、碗及碟等三類食品容器應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八條規定標示及實施生效日期」,請查照案。
- 提案人
-
- 連署人
-
- 議案狀態
- 審查完畢(逾審查期限)
- 提案委員
- 原始資料
- misq
| 日期 |
會期 |
狀態 |
院會/委員會 |
|
08-08- |
審查完畢(逾審查期限) |
院會 |
| 103/11/07, 103/11/11 |
08-06-09 |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院會 |
| 103/11/07, 103/11/11 |
08-06-09 |
交付審查 |
院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