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院會交付審查交通部函送「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名稱修正為「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並修正部分條文及第三條附件一、附件二、第三十四條附件四,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 提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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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連署人
-
- 議案狀態
- 交付審查
- 提案委員
- 原始資料
- misq
| 日期 |
會期 |
狀態 |
院會/委員會 |
| 103/09/19, 103/09/23 |
08-06-02 |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 |
院會 |
| 103/09/19, 103/09/23 |
08-06-02 |
交付審查 |
院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