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103年1月29日制定公布之「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第六條至第十一條條文,定自103年3月14日施行;其餘條文,定自103年4月2日施行,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日期 會期 狀態 院會/委員會
08-07- 審查完畢(逾審查期限) 院會
103/10/17, 103/10/21 08-06-06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院會
103/10/17, 103/10/21 08-06-06 交付審查 院會
104/04/10, 104/04/14 08-07-07 交付審查 院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