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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函,為103年1月29日制定公布之「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第六條至第十一條條文,定自103年3月14日施行;其餘條文,定自103年4月2日施行,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日期
會期
狀態
院會/委員會
08-07-
審查完畢(逾審查期限)
院會
103/10/17, 103/10/21
08-06-06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院會
103/10/17, 103/10/21
08-06-06
交付審查
院會
104/04/10, 104/04/14
08-07-07
交付審查
院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