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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為貴院通過修正地政士法第十一條、第五十一條之一及第五十九條條文,咨請總統公布一案,經行政院研議,以其中第五十一條之一修正條文確屬窒礙難行,已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呈奉總統核可,移請貴院覆議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日期
會期
狀態
院會/委員會
103/01/27, 103/01/28
08-04-T01.01
排入院會
院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