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報該會業與大陸地區銀行監理機構完成簽署「關於大陸商業銀行從事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監督管理合作瞭解備忘錄」案,已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第2項規定予以核定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日期 會期 狀態 院會/委員會
102/12/20, 102/12/24 08-04-15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 院會
102/12/20, 102/12/24 08-04-15 交付審查 院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