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並定自102年3月13日施行,請 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日期 會期 狀態 院會/委員會
08-05- 審查完畢(逾審查期限) 院會
102/05/31 08-03-15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院會
102/05/31 08-03-15 交付審查 院會
103/05/23, 103/05/27 08-05-11 交付審查 院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