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請決議:中央政府各部會所屬公營事業機構及財團法人之年度經營績效獎金發放,應與經營損益切實連結,以增進效率,並促進公益;凡因配合「重大政策因素」所致虧損部分之經營責任豁免,不宜率由該公營事業機構或財團法人與其主管部會自行片面計算及調整核定,國會亦須同時保留進行實質監督之權力。準此,中央政府各部會所屬公營事業機構及財團法人,於年度結束後,須將上報影響決算盈餘之政策因素項目,及其自行核算各項政策因素之影響金額,一併送立法院備查。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提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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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連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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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議案狀態
-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
- 提案委員
- 原始資料
- misq
| 日期 |
會期 |
狀態 |
院會/委員會 |
| 102/01/04, 102/01/08 |
08-02-16 |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 |
院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