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五條條文,並自101年6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日期 會期 狀態 院會/委員會
101/11/30, 101/12/04 08-02-11 排入院會 院會
101/12/21, 101/12/25 08-02-14 交付查照 院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