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行政院處務規程」第7條第10款、第17條、第21條第4款定自101年5月20日施行,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日期 會期 狀態 院會/委員會
101/10/05, 101/10/09 08-02-03 排入院會 院會
101/10/12, 101/10/15, 101/10/16 08-02-04 交付查照 院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