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關於欠稅之公司行號負責人或股東如為人頭,或無財產可供執行者,建議該部研議建構實質董事或實際操控公司者之責任法制,令其負起與形式董事相同之義務與責任,以維租稅公平,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日期 會期 狀態 院會/委員會
101/10/05, 101/10/09 08-02-03 排入院會 院會
101/10/12, 101/10/15, 101/10/16 08-02-04 交付查照 院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