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審查呂明東君為法有明文「政府徵收人民合法不動產應予補償」,此條法規不實際,陳請修法刪除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日期 會期 狀態 院會/委員會
101/03/09, 101/03/13 08-01-03 排入院會 院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