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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為社團法人桃園縣康復之友協會為「社會救助法」有關具備工作能力之定義,請修正:單獨照顧持有「重大傷病卡」及「中度以上身心障礙卡」之家屬,視為「無工作能力」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日期
會期
狀態
院會/委員會
100/12/09
07-08-13
排入院會
院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