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四條、第五條之一及第九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一條所定審查期限,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日期 會期 狀態 院會/委員會
100/11/04, 100/11/08 07-08-08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 院會
100/11/04, 100/11/08 07-08-08 交付審查 院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