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原產地證明書管理辦法」名稱為「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並修正全文乙案,經本院第7屆第7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一條所定展延審查期限,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日期 會期 狀態 院會/委員會
100/10/21, 100/10/25 07-08-06 排入院會 院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