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大陸地區法人團體來臺與臺灣地區法人團體合辦專業展覽許可辦法」,自100年1月1日施行乙案,業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一條所定審查期限,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逾審查期限)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日期 會期 狀態 院會/委員會
08-01- 審查完畢(逾審查期限) 院會
100/10/14, 100/11/18 07-08-05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 院會
100/10/14, 100/11/18 07-08-05 交付審查 院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