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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為關於該部所屬國營事業依據「中央政府特種基金參加民營事業投資管理要點」第十一點規定,通盤檢討各該事業轉投資之必要性,所做專案檢討及收回資金之具體規劃情形,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日期
會期
狀態
院會/委員會
100/11/04, 100/11/08
07-08-08
排入院會
院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