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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函,為有關稅捐稽徵法第十九條及第三十五條修正通過後,應明定稅捐連帶債務人及其繳納稅捐之文書送達等規範,以保障納稅義務人之行政救濟權,以落實司法院釋字第663號解釋意旨,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日期
會期
狀態
院會/委員會
100/10/21, 100/10/25
07-08-06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
院會
100/10/21, 100/10/25
07-08-06
交付審查
院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