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臺灣省各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二條及第十一條條文,編制表自中華民國100年1月1日生效,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日期 會期 狀態 院會/委員會
100/05/27, 100/05/31 07-07-15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內政委員會) 院會
100/05/27, 100/05/31 07-07-15 交付審查 院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