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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函,為本院審議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針對該部水利署通過決議第(二十五)案(未提「允許地方政府以『公共造產』方式疏濬中央管河川兼採砂石檢討改善方案」將檢討情形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報告說明)一案,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資料,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日期
會期
狀態
院會/委員會
100/05/20, 100/05/24
07-07-14
交付審查
院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