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修正發布之「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有關加工證明書申請,第十三條及第十九條有關貨品由第3國直接輸往進口國之原產地證明書申請,定自100年5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日期 會期 狀態 院會/委員會
100/05/13, 100/05/17 07-07-13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 院會
100/05/13, 100/05/17 07-07-13 交付審查 院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