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該部國有財產局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間移交接管之國有解除林班地,經檢討依法律關係及業務屬性,民眾宜於租賃關係存續之情形下,向撥用土地之機關或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計畫請求補償,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日期 會期 狀態 院會/委員會
100/04/29, 100/05/03 07-07-11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 院會
100/04/29, 100/05/03 07-07-11 交付審查 院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