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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函,為修正「內政部所屬老人、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組織準則」名稱為「內政部所屬老人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組織準則」及第三條、第五條條文;並修正「內政部北區老人之家編制表」、「內政部中區老人之家編制表」、「內政部南區老人之家編制表」、「內政部東區老人之家編制表」、「內政部澎湖老人之家編制表」、「內政部彰化老人養護中心編制表」、「內政部南投啟智教養院編制表」、「內政部雲林教養院編制表」、「內政部臺南教養院編制表」、「內政部北區兒童之家編制表」、「內政部中區兒童之家編制表」、「內政部少年之家編制表」,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日期
會期
狀態
院會/委員會
100/04/01
07-07-07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院會
100/04/01
07-07-07
交付審查
院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