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98年12月2日修正發布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條文,指定公告廢鉛蓄電池處理業於登記後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八條第六項所訂辦法取得受補貼機構資格,定自100年4月1日施行,並廢止該署99年4月6日環署基字0990029276D號令,自99年12月31日起生效,請查照案。
- 提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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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連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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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議案狀態
- 交付審查
- 提案委員
- 原始資料
- misq
| 日期 |
會期 |
狀態 |
院會/委員會 |
| 100/03/25, 100/03/29 |
07-07-06 |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院會 |
| 100/03/25, 100/03/29 |
07-07-06 |
交付審查 |
院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