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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函,為修正「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除潤滑油部分施行至100年12月31日止外,其餘部分自99年12月27日生效,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日期
會期
狀態
院會/委員會
100/01/07, 100/01/10, 100/01/11, 100/01/12
07-06-15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院會
100/01/07, 100/01/10, 100/01/11, 100/01/12
07-06-15
交付審查
院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