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除潤滑油部分施行至100年12月31日止外,其餘部分自99年12月27日生效,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日期 會期 狀態 院會/委員會
100/01/07, 100/01/10, 100/01/11, 100/01/12 07-06-15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院會
100/01/07, 100/01/10, 100/01/11, 100/01/12 07-06-15 交付審查 院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