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法律扶助法」第五十四條條文,定自99年1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日期 會期 狀態 院會/委員會
099/12/03, 099/12/07 07-06-10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院會
099/12/03, 099/12/07 07-06-10 交付審查 院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