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定自99年6月18日施行,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日期 會期 狀態 院會/委員會
099/10/29, 099/11/02 07-06-06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 院會
099/10/29, 099/11/02 07-06-06 交付審查 院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