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溫泉法」第五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定自99年7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日期 會期 狀態 院會/委員會
099/10/22, 099/10/26 07-06-05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 院會
099/10/22, 099/10/26 07-06-05 交付審查 院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