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之ㄧ條文,定自99年6月3日施行,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日期 會期 狀態 院會/委員會
099/10/22, 099/10/26 07-06-05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院會
099/10/22, 099/10/26 07-06-05 交付審查 院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