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審查委員賴瑞隆等19人擬具「森林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提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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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修正通過) 第五十條 竊取森林主、副產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金。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媒介前項贓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森林主產物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具高經濟或生態價值樹種之貴重木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五十條 竊取森林主、副產物,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媒介贓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竊取森林主、副產物之未遂犯罰之。
一、本條第一項規範之行為包括「竊盜」與「贓物」二罪,如一概視同恐有違罪刑相當,故修正將侵害較重大之竊盜行為列為第一項,並提高罰金上限,另將贓物行為列為第二項規範。 二、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四項特別加重「貴重木」之處罰,爰比照該條規定加重之。 審查會: 一、第二項罰金部分修正為「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餘均照案通過。 二、第四項引述項次之部分修正為「第一項及第二項」。
(修正通過) 第五十二條 犯第五十條第一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保安林犯之。 二、依機關之委託或其他契約,有保護森林義務之人犯之。 三、於行使林產物採取權時犯之。 四、結夥二人以上或僱使他人犯之。 五、以贓物為原料,製造木炭、松節油、其他物品或培植菇類。 六、為搬運贓物,使用牲口、船舶、車輛,或有搬運造材之設備。 七、掘採、毀壞、燒燬或隱蔽根株,以圖罪跡之湮滅。 八、以贓物燃料,使用於礦物之採取,精製石灰、磚、瓦或其他物品之製造。 九、以砍伐、鋸切、挖掘或其他方式,破壞生立木之生長。 前項未遂犯罰之。 第一項森林主產物為貴重木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如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金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金最高額之限制。 前項貴重木之樹種,指具高經濟或生態價值,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樹種。 犯本條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第五十條及本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供述與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正犯或共犯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該案之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以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五十二條 犯第五十條第一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贓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金: 一、於保安林犯之。 二、依機關之委託或其他契約,有保護森林義務之人犯之。 三、於行使林產物採取權時犯之。 四、結夥二人以上或僱使他人犯之。 五、以贓物為原料,製造木炭、松節油、其他物品或培植菇類。 六、為搬運贓物,使用牲口、船舶、車輛,或有搬運造材之設備。 七、掘採、毀壞、燒燬或隱蔽根株,以圖罪跡之湮滅。 八、以贓物燃料,使用於礦物之採取,精製石灰、磚、瓦或其他物品之製造。 前項未遂犯罰之。 第一項森林主產物為貴重木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併科贓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金。 前項貴重木之樹種,指具高經濟或生態價值,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樹種。 犯本條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第五十條及本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供述與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正犯或共犯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該案之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以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減輕或免除其刑。
一、整理合併本條第三項及第四項。 二、2016年修法通過森林法,提高竊取珍貴林木之刑度,規定竊取森林貴重木如紅檜、扁柏等最重可判處十年有期徒刑,得併科贓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金。查修法前每年破獲山老鼠案件約三百多件,修法後減少為二百多件,可見在修法加重處罰,使竊賊無利可圖,對減少盜伐山林之行為具有一定效果。 三、惟查,該次修法後,因並未另行規定贓額標準,致目前司法機關判決仍是依最高法院47年台上1095號判例依「山價」計算,然而山價和市價價格落差極大,以珍貴林木來說,山價價格若只有一萬元時,市場調查之市價可能達數十萬,在有利可圖的情況下仍有人挺而走險,法院在2019年法院組織法修法廢除判例制度後,仍依循過去見解,不願改依犯罪人實際販售獲利之市價核算罰金。近日,台灣再次發生山老鼠集團潛入深山盜伐,甚至獵殺台灣黑熊、長鬃山羊等保育類動物為食,引發社會譁然。 四、又查本法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第十五條第三項訂定〈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該規則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林產物市價及生產費,依時價查定之。」,該會亦已建置「木材市價資訊系統」可資查詢。 五、綜上,贓額計算應以市價為主,並提高罰金裁量上限,增訂沒收不法所得之規定,以嚇阻不法行為。 審查會: 一、第一項罰金部分修正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並增列第九款文字「九、以砍伐、鋸切、挖掘或其他方式,破壞生立木之生長。」 二、第三項併科罰金部分予以刪除,並增列「如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金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金最高額之限制。」等文字,餘均照現行法條文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