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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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十五條 凡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設籍漁會組織區域內,合於下列資格之一者,經審查合格後,得加入該組織區域之區漁會為甲類或乙類會員: 一、甲類會員: (一)遠洋漁民。 (二)近海漁民。 (三)沿岸漁民。 (四)淺海養殖漁民。 (五)魚塭養殖漁民。 (六)湖泊及河沼漁民。 二、乙類會員: (一)僱用他人從事漁業經營之漁船主、魚塭主。 (二)水產學校畢業或有漁業專著或發明,現在從事漁業改良,推廣工作。 (三)從事漁業勞動,而不合於甲類會員資格之兼業漁民。 年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實際從事合於甲類會員之漁業勞動者,經其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加入該組織區域之區漁會為甲類會員。 當地未設區漁會之漁民,得加入鄰近之區漁會為會員。 遠洋、近海漁民得加入其船籍所在地區漁會為會員。 漁民不得參加二個以上區漁會為會員。 第一項各款人員申請加入漁會會員資格之認定、應備書件、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漁會會員入會未滿六個月或未成年者,無本法所定之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 第十五條 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設籍漁會組織區域內,合於左列資格之一者,經審查合格後,得加入該組織區域之區漁會為甲類或乙類會員: 一、甲類會員。 (一)遠洋漁民。 (二)近海漁民。 (三)沿岸漁民。 (四)淺海養殖漁民。 (五)魚塭養殖漁民。 (六)湖泊及河沼漁民。 二、乙類會員。 (一)僱用他人從事漁業經營之漁船主、魚塭主。 (二)水產學校畢業或有漁業專著或發明,現在從事漁業改良,推廣工作者。 (三)從事漁業勞動,而不合於甲類會員資格之兼業漁民。 年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實際從事合於甲類會員之漁業勞動者,經其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加入該組織區域之區漁會為甲類會員。 當地未設區漁會之漁民,得加入鄰近之區漁會為會員。 遠洋、近海漁民得加入其船籍所在地區漁會為會員。 漁民不得參加二個以上區漁會為會員。 第一項各款人員申請加入漁會會員資格之認定、應備書件、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漁會會員入會未滿六個月或年齡未滿二十歲者,無本法所定之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
行政院提案:
一、現行第一項規定年滿二十歲得加入漁會會員,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將下修為十八歲,並為鼓勵青年漁民加入漁會為會員,擴大參與漁會事務,且因應國際趨勢保障青年權益,爰將有關「年滿二十歲」之規定修正為「成年」,俾與民法接軌。另酌作文字及標點符號修正。
二、第二項至第六項未修正。
三、第七項配合第一項規定,將「未滿二十歲」修正為「未成年」。
民眾黨黨團提案:
一、現行第一項規定年滿二十歲得加入漁會會員,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將下修為十八歲,並為鼓勵青年漁民加入漁會為會員,擴大參與漁會事務,且因應國際趨勢保障青年權益,爰將有關「年滿二十歲」之規定修正為「成年」,俾與民法接軌。
二、第二項至第六項未修正。
三、第七項配合第一項規定,將「未滿二十歲」修正為「未成年」。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一、現行第一項規定年滿二十歲得加入漁會會員,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將下修為十八歲,並為鼓勵青年漁民加入漁會為會員,擴大參與漁會事務,且因應國際趨勢保障青年權益,爰將有關「年滿二十歲」之規定修正為「成年」,俾與民法接軌。另酌作文字及標點符號修正。
二、第二項至第六項未修正。
三、第七項配合第一項規定,將「未滿二十歲」修正為「未成年」。
委員鍾佳濱等17人提案:
一、我國漁會法參考民法二十歲為成年概念,規定年滿二十歲,方能為漁會會員或個人贊助會員。然我國於1929年制訂民法,訂定年滿20歲方成年擁有行為能力。時至21世紀網路時代,資訊大量流通,青少年自我意識發展歷程與1929年已非同日而語,且我國18歲之青年,已有權使用公投決定國家重大政策、刑法上需要負起完全行為責任,且有服兵役之義務。卻無法為漁會會員。其中權利義務顯有落差,故將年滿二十歲修正為年滿十八歲。
二、修正本法所定之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年齡限制,將二十歲修正為十八歲。
委員蘇治芬等16人提案:
一、現行第一項規定年滿二十歲得加入漁會會員,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將下修為十八歲,並為鼓勵青年漁民加入漁會為會員,擴大參與漁會事務,且因應國際趨勢保障青年權益,爰將有關「年滿二十歲」之規定修正為「成年」,俾與民法接軌。另酌作文字及標點符號修正。
二、第二項至第六項未修正。
三、第七項配合第一項規定,將「未滿二十歲」修正為「未成年」。
委員林奕華等17人提案:
一、世界主流之民主國家,多以十八歲為成年之定義。
二、我國諸多法律對成年定義不一,造成人民權益受損。為免人民權利與義務關係矛盾並配合國際趨勢,故將諸如民法、漁會法等明定二十歲方能行使全部權利之法令,修正為十八歲,以令權利、義務相符。
三、配合時代演進,將原法律用語,由左列改為下列。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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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十五條之一 凡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設籍漁會組織區域內,不合前條規定之從事漁業相關事業者,得加入漁會為個人贊助會員。 凡依法登記之漁業相關事業得加入當地漁會為團體贊助會員。個人贊助會員及團體贊助會員,除得當選監事外,無選舉權及其他被選舉權。但其他應享權利及應盡義務與會員同。 | 第十五條之一 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設籍漁會組織區域內,不合前條規定之從事漁業相關事業者,得加入漁會為個人贊助會員。 凡依法登記之漁業相關事業得加入當地漁會為團體贊助會員。個人贊助會員及團體贊助會員,除得當選監事外,無選舉權及其他被選舉權。但其他應享權利及應盡義務與會員同。 |
行政院提案:
一、第一項修正理由同前條說明一。
二、第二項未修正。
民眾黨黨團提案:
一、現行第一項規定年滿二十歲得加入漁會會員,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將下修為十八歲,並為鼓勵青年漁民加入漁會為會員,擴大參與漁會事務,且因應國際趨勢保障青年權益,爰將有關「年滿二十歲」之規定修正為「成年」,俾與民法接軌。
二、第二項未修正。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一、第一項修正理由同前條說明一。
二、第二項未修正。
委員鍾佳濱等17人提案:
將加入漁會成為個人贊助年齡限制,由二十歲修正為十八歲。
委員蘇治芬等16人提案:
一、第一項修正理由同前條說明一。
二、第二項未修正。
委員林奕華等17人提案:
理由同上。配合國際潮流,將成年定義由二十歲下修至十八歲。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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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法條文) | 第五十三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
委員林奕華等17人提案:
為免本法修正後,又出現法律對於成年年齡定義不一狀況,授權主管機關配合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後,再行施行。
審查會:
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