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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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條之一 具類似真槍之外型、構造、材質及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且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者,為模擬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查禁。 製造、販賣、運輸或轉讓前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者,處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得併命其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但專供外銷、研發或供影視拍攝活動使用並經警察機關許可,且列冊以備稽核者,不在此限。 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改造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可供發射金屬或子彈,未具殺傷力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警察機關為查察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得依法派員進入模擬槍製造、儲存或販賣場所,並應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其零組件、成品、半成品、各種簿冊及其他必要之物件實施檢查,並得詢問關係人及命提供必要之資料。 前項規定之檢查人員於執行檢查任務時,應主動出示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並不得妨礙該場所正常業務之進行。 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五項之檢查、詢問或提供資料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 公告查禁前已持有第一項模擬槍之人民或團體,應自公告查禁之日起六個月內,向警察機關報備。於期限內完成報備者,其持有之行為不罰。 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入之。但有第二項但書或前項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二項但書許可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條件、期限、廢止與第五項檢查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處理模擬槍認定足以改造疑議,應設模擬槍評估審議委員會。 前項審議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五人,除相關機關代表外,應包含專家學者、消費者代表、人民團體與廠商代表達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委員為無給職,得酌支出席費及交通費,設置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 第二十條之一 具類似真槍之外型、構造、材質及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且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者,為模擬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查禁。 製造、販賣、運輸或轉讓前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者,處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得併命其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但專供外銷及研發並經警察機關許可,且列冊以備稽核者,不在此限。 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改造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可供發射金屬或子彈,未具殺傷力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警察機關為查察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得依法派員進入模擬槍製造、儲存或販賣場所,並應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其零組件、成品、半成品、各種簿冊及其他必要之物件實施檢查,並得詢問關係人及命提供必要之資料。 前項規定之檢查人員於執行檢查任務時,應主動出示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並不得妨礙該場所正常業務之進行。 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五項之檢查、詢問或提供資料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 公告查禁前已持有第一項模擬槍之人民或團體,應自公告查禁之日起六個月內,向警察機關報備。於期限內完成報備者,其持有之行為不罰。 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入之。但有第二項但書或前項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二項但書許可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條件、期限、廢止與第五項檢查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一、第一項、第三項至第十項未修正。 二、鑑於我國以「文化國家」定為國家發展進程的終極目標,並鼓勵推動影視戲劇之拍攝,藉以傳播我國文化,惟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法後,影視拍攝活動從業人員使用之火藥式道具槍遭納入模擬槍之範圍,因此無法使用該類槍枝進行拍攝活動,已造成相關電影、戲劇業者困擾。為兼顧影視業者需使用仿真模擬槍進行拍攝,達到足夠聲光效果,兼顧文化產業發展,爰修正第二項增列「或供影視拍攝活動使用」經警察機關許可之例外情形。 三、另為解決修法上產生模擬槍「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者」相關認定爭議懸而未決之困境,爰增訂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設置模擬槍評估審議委員會,定期開會滾動式評估應查禁之模擬槍種類,以期杜絕相關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