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以信
陳以信
連署人
林思銘
林思銘
洪孟楷
洪孟楷
曾銘宗
曾銘宗
鄭正鈐
鄭正鈐
張育美
張育美
魯明哲
魯明哲
徐志榮
徐志榮
楊瓊瓔
楊瓊瓔
許淑華
許淑華
吳斯懷
吳斯懷
李德維
李德維
林文瑞
林文瑞
吳怡玎
吳怡玎
孔文吉
孔文吉
林奕華
林奕華
葉毓蘭
葉毓蘭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六條 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及各部會首長應親自出席立法院院會,並備質詢。因故不能出席者,應於開會前檢送必須請假之理由及行政院院長批准之請假書。行政院長因故不能出席時,應經立法院院會同意。 各部會首長、政府官員應親自出席立法院各委員會備詢。因故不能出席者,應於開會前檢送必須請假之理由並經該次委員會召集委員同意。 前兩項應至院會或委員會備詢者,未經同意而不出席、答詢時未據實陳述、或有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得經院會或各委員會決議為不受歡迎人物,於該會期內非經原會決議取消,不得進入院會或該委員會。 第二十六條 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及各部會首長應親自出席立法院院會,並備質詢。因故不能出席者,應於開會前檢送必須請假之理由及行政院院長批准之請假書。
一、本條文修正第一項部分條文,並新增第二項及第三項條文。 二、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此為憲法基於民意政治及責任政治所為之制度設計。 三、行政院長如因故不能出席立法院院會備詢,為示對國會尊重,應事先經立法院院會同意之。 四、各部會首長及政府官員受邀出席立法院各委員會備詢時,如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應於開會前檢送請假理由經該次委員會召集委員同意之。 五、倘若應於院會或受邀至各委員會備詢之政府官員,未經同意而不出席、答詢時未據實陳述、或有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勢將傷害立法權對行政權之有效監督,有違我國憲法之權力分立與民主法治原則。備詢官員如有上開情事發生,得經院會或各委員會之決議列為不受歡迎人物,於該會期內不得進入院會或該委員會。惟此決議可經原會再次議決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