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楊瓊瓔
楊瓊瓔
洪孟楷
洪孟楷
葉毓蘭
葉毓蘭
連署人
鄭正鈐
鄭正鈐
曾銘宗
曾銘宗
張育美
張育美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李貴敏
李貴敏
許淑華
許淑華
吳怡玎
吳怡玎
陳雪生
陳雪生
孔文吉
孔文吉
馬文君
馬文君
溫玉霞
溫玉霞
呂玉玲
呂玉玲
李德維
李德維
萬美玲
萬美玲
廖婉汝
廖婉汝
林思銘
林思銘
徐志榮
徐志榮
吳斯懷
吳斯懷
陳以信
陳以信
翁重鈞
翁重鈞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三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四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他車、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以任意驟然減速、急踩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阻擋他車通行。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十八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死傷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二十七萬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六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違反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致人死傷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九萬以上二十七萬元以下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第四十三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 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一、本條第一項罰則由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調整為一萬二千元以上四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二、第三項罰則,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十八萬元以下罰鍰,另加上致人死傷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二十七萬元以下罰鍰。 三、第四項吊扣汽車牌照三個月之罰則調整為六個月,並加上致人死傷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九萬以上二十七萬元以下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